第三条
有效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四)省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省级决算草案;
(五)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等有关全省国土空间开发和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
(七)涉及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生态环境等重大民生工程;
(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大型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
(九)撤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