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可以不作出决定的,应当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书面告知有关国家机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