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要求时限内报告实施结果。

有关国家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