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以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