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供应第四十一条已废止除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一律以出让方式予以供地。对划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用作进行经营性或者租赁的,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年地租形式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