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方式。

高科技项目用地、微利经济适用房用地、旧城区改造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予以供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标定的最低标准。

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