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供应第四十条已废止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下列国有土地应当收购、储备:(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二)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调整的;(三)使用权人申请交回使用权的;(四)市区内使用权不明的;(五)使用期限已满被收回的;(六)荒芜、闲置被收回的;(七)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土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