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收购、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二)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调整的;

(三)使用权人申请交回使用权的;

(四)市区内使用权不明的;

(五)使用期限已满被收回的;

(六)荒芜、闲置被收回的;

(七)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