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条已废止依法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