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一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更正。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登记,或者登记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而不纠正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登记或者纠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