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更正。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登记,或者登记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而不纠正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登记或者纠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