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金融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中,自主地调整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收入超收和支出节余资金。自治机关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县财政预算支出中,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