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抵减自治县正常的预算收入。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