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中,自主地调整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收入超收和支出节余资金。

自治机关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县财政预算支出中,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