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第九条有效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由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