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