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捶拓碑碣石刻;(二)挖掘树桩(根);(三)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四)引入外来物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