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