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景物,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涉及文物保护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