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景物,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涉及文物保护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