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