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水库、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二)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报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