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