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