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