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九条有效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