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二十条有效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的区域,城乡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协调一致。已经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进行修改和调整。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