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