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和人才梯队培养机制。培训与培养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不断自我学习,自我教育,总结交流自治经验,提高自治管理能力与水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