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全村日常事务,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和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拟定并执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管理制度;

(四)支持、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并保障其各项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

(五)依法管理财务并每年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六)依法管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教育村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热爱集体,尊老爱幼,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应尽的义务;

(八)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九)促进邻里之间、村村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团结友爱与互助共济,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妥善处理与驻村其他单位的关系;

(十)因地制宜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