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和人才梯队培养机制。培训与培养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不断自我学习,自我教育,总结交流自治经验,提高自治管理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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