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村民有违反村民自治的行为,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村务监督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村务监督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回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