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或者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