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Article 35In force村民有违反村民自治的行为,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进行处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村务监督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村务监督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回复。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