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的,由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