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涉及村民小组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调整方案;(二)村民小组集体收益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四)属于村民小组的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五)其他涉及本组村民利益的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