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组长一名,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以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推选产生。鼓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上一届的村民小组组长在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产生后,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小组组长的罢免、辞职、补选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