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组长一名,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以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推选产生。鼓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村民小组组长。

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上一届的村民小组组长在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产生后,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小组组长的罢免、辞职、补选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