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