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解雇或者辞退多余职工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职工本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