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解雇或者辞退多余职工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职工本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