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其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