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第十八条有效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或者误餐费、交通费。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可以适当给予误餐费、交通费等补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