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征询表并接受血站免费提供的献血健康检查。禁止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
血站应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或者口头告知等方式,让献血者了解献血注意事项、献血者享有的权利等。
经检查,公民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在采血后向其发放无偿献血证;公民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公民在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血站应当自采集血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告知献血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