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应当由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依法销毁。

血站对献血者每人次采全血、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临时采集血液的相关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