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第十九条有效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应当由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依法销毁。血站对献血者每人次采全血、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临时采集血液的相关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