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地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开发建设项目组织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