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地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全部建成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各专项管理部门申请单项验收。各单项验收合格后,向开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开发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符合标准的项目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对有异议和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核。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