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及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做到建设、管理、服务一体化,按照物业管理标准达到质量合格、设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