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三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主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人防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