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单位发生事故或者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做好事后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造成水环境重大污染,超过该单位自行处置能力的,污染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先行应急处理。相关赔偿费用由发生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