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单位发生事故或者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做好事后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单位造成水环境重大污染,超过该单位自行处置能力的,污染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先行应急处理。相关赔偿费用由发生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