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发生水污染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或者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影响或者危及饮用水安全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停止在受污染水体取水、启动备用水源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